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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无锡市科泓环境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10/30/2019 2:00:15 PM 点击次数:3650 关闭 |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9.《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12.相关规划 1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划、产业政策等 14.有关工程技术资料 15.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殊要求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1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资料 二、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作用 通过评价查清项目拟建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针对项目的工程特点和污染特征,预测项目建成后对当地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其范围和程度,从而制定避免污染、减少污染和防止生态环境恶化的对策,为项目选址、空间布局、方案制定和优化提供科学依据。 四、分类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2)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3)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践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具体规定进行编制。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1.总则 (1)编制依据 (2)评价目的 (3)评价时段 现状评价和预测评价等。 (4)评价因子识别与筛选 分别识别与筛选出空气、水、声、固体废物等有关的评价因子。 (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 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项目所在地区的地形特点和环境功能区划,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6)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确定的评价等级和范围,保证建设项目所在地不因本项目的建设而降低现状环境质量。 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建设进度、评价范围、主要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产品方案及原辅材料、公用工程情况等。 (2)工程分析 拟建项目的设计期限、服务范围、服务量预测、工艺分析、物料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污染源分析等。 (3)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施工期、运营期环境因素分析。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大气污染物、废水、固体废物、噪音污染排放量核算及治理措施。 (5)清洁生产分析 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特征、地表水体、水文地质、地下水、自然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等、规划符合性、饮用水源地规划、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负面清单)符合情况、选址可行性分析等方面的情况描述。 (2)大气、水、声、土壤、生态现状及评价 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的监测布点、监测时间(监测项目及频率)、监测仪器(采样及分析方法)、监测结果与评价。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区域内与项目有关的现有污染源调查 4.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包括施工期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固体废物、生态环境影响分析、运营期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固体废物、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5. 环境影响防治措施及可行性 (1)空气、水、噪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策与措施 (2)环境保护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清单 形成污染源、污染物的处理前浓度/速率和产生量,环保处理措施,处理后的浓度/速率和排放量,排放去向清单一览表。 6. 环境风险分析 (1)环境风险源强分析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内容、风险源项分析、向环境转移途径。 (2)风险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规定确定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3)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事故后果、环境风险防范。 (4)环境风险防治措施 环境风险管理组织、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环境风险管理对策措施、火灾爆炸风险防范措施、事故性排放防范措施、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5)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社会效益 (2)环境影响经济损益正面影响分析 (3)环境影响经济损益负面影响分析 (4) 环保投资 8.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环境管理 包括环保机构与职责、环境管理制度。 (2)环境监测计划 包括制定目的、监测机构、监测内容 (3)排污口规范化 (4)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5)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9. 结论和建议 (1)工程概况与产业政策符合性 (2)评价区环境质量现状 (3)环境保护对策 (4)项目环境影响分析 (5)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 (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7)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8)公众参与调查结论 (9)总结论 (10) 建议 六、程序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组建项目组——专业咨询工程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搜集资料、踏勘现场——编制环评文件——总咨询师审核——投资人确认——投资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申报环评文件——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七、资质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资质。2019年1月2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规定: 1.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3.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八、审批流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和程度确定。 1.环保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保部可以将审批权限委托给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向社会公告。 2.除环保部审批权限以外的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保部。 (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2)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3)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注意事项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2.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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