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江苏弘和药物研发有限公司年研发50公斤医药中间体(不含成品药)搬迁项目(第一阶段:年研发5公斤医药中间体(不含成品药))。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公示如下:
项目名称:年研发50公斤医药中间体(不含成品药)搬迁项目(第一阶段:年研发5公斤医药中间体(不含成品药))
地点: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35号C栋6楼
建设单位:江苏弘和药物研发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年研发5公斤医药中间体(不含成品药)。
公示时间: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戴懿青
联系电话:13771008001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